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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西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 定西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定西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定西市委员会领导的,由定西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县(区)文联暨全市文学艺术工作者队伍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甘肃省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定西市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定西市文学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奋斗。

  第三条 定西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县(区)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同时,其他文学艺术工作者,经民政部门审查登记的文学艺术类民间组织亦可申请加入本会。

  中央、省驻定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定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定的文艺组织和文艺工作者可参加文联的活动。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缴纳会费,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并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条 定西市文联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并在业务上进行指导,与广大文艺工作者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他们的要求,并视需要对团体会员的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管理。

  各团体会员要向定西市文联经常报告工作,及时交流和提供情况。

  第五条 定西市文联通过本身的活动并积极推动各团体会员加强文艺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增进中共党员和非党员之间,专业与非专业之间,老、中、青文艺工作者之间的友谊和团结,加强各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第六条 定西市文联组织、协调、支持和帮助各会员学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及各类文艺业务知识,开展各种创作和理论研究以及优秀作品推介、作品评论等活动,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加强艺术实践,促进交流,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不断培养全市文艺队伍。对本市的各种优秀的文学艺术成果予以奖励。积极组织开展市内外文学艺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定西市文联注意并重视培养我市少数民族文艺工作者,促进我市各民族文艺工作者的团结,促进交流和发展。

  第八条 定西市文联积极协同政府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的文学艺术事业。

  第九条 定西市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文艺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权益。当团体会员与文艺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 定西市文联视需要和可能,举办文化产业,开展经营活动,努力为文学艺术工作者营造创作、研究和艺术实践的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定西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定西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

  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及本会特邀。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和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会候选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或由代表大会等额直接选举产生定西市文联委员会、文联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若干人。

  文联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提名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会务,并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市文联委员会视必要可设名誉职务若干人。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第十二条 定西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文联委员会召集。

  文联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视情况需要召集。代表大会和文联委员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召开。

  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因工作需要须增补的,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或不能在任的文联委员会委员、各协会的负责人,由文联主席团提名,按程序予以增补和递补。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1.政府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代表大会讨论批准。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文联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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